郡法庭可以受理百户区法庭难以处理的诉讼。《克努特第二法典》规定:任何人在郡内或郡外扣押财产,都需经过百户区法庭的判决,如果他三次在百户区法庭申请失败,“第四次他应到郡法庭”;这时,郡法庭应指定一天审理他的案件。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并无高低大小之分,彼此之间不存在上下隶属关系”。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形成的郡区制,对英国影响深远。1066年诺曼征服时,英格兰地方政府结构中的郡、百户区、村已完全形成。14世纪时由治安法官(Justices of the Peace)组成的郡法院协助地方长官管理,形成拥有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郡管理体系。这种制度延续到19世纪,才被1888年的《地方政府法》所改变,然而,迄至今日,郡依然是英国的基本行政单位。
郡长是地方显赫人物,他们要随同国王作战,率领郡区居民与维京人进行战斗。阿尔弗雷德统治时期,以郡长为首的地方长官的权力得到加强,比如外国商人应在公开的集会上把他们的人带到地方长官面前,避免以后在贸易中发生纠纷。如果有人当着国王和郡长的面打斗,或拔出武器扰乱集会,就要向郡长交纳120先令的罚金;即使此类事情发生在郡长的下级官员面前,也要支付30先令的罚金。在郡长或地方长官的集会上,常常会发生激烈的争执;阿尔弗雷德大王关心判决的公正性,如果发现不公正的判决,他要么亲自、要么派他信任的人,去询问有关的情况。如果发现法官们经验不足、或者愚蠢,他会让法官们选择:“要么立即放弃你们拥有世俗权力的官职,要么更专心地努力学习追求智慧。”这些地方官从童年起就是文盲,他们往往选择学习,而不愿放弃自己的职位。阿尔弗雷德有机会,就会让他的儿子或亲属,日夜为他们朗读英语书,可以这样说:“阿尔弗雷德为了推进其目的,而依赖书写语言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