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速递公司则认为:一、我方不存在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客观条件,也无歧视邓某某就业的实际行为。广告不是我方发布的,我方也从未委托某劳务公司发布此类广告。如果该广告存在就业性别歧视,应当由某劳务公司承担责任。假设邓某某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我方的员工没有一句是对女性就业的歧视。二、投递员是法律法规禁止女性从事的负重体力劳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我国法律法规中也有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邮电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细则》中均有规定。
某劳务公司认为:本公司与某速递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由本公司为某速递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关于某同城网站登载的广告,系本公司自行发布的,未向某速递公司通报。如广告有违法情况,本公司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 裁判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戴某作为某速递公司酒仙桥营投部主任,在招录人员上显然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邓某某在某速递公司面试后,戴某已经代表某速递公司表明其有意愿聘用邓某某,虽然聘用形式是直接聘用还是劳务派遣在2014 年9 月28 日谈话中并未明确,但能够肯定的是某速递公司给予邓某某获得在某速递公司担任快递员的机会。在邓某某未能如期签约的情形下,戴某告知邓某某联系李某,且李某在电话中亦表明邓某某的应聘资料在其处,故法院认定李某能够代表某速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