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5-1】
“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89 号)1. 裁判要点
公民选取或创设姓氏应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 基本案情
原告“北雁云依”法定代理人吕晓峰诉称:其妻张瑞峥在医院产下一女取名“北雁云依”,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以下简称“燕山派出所”)不予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根据《婚姻法》和《民法通则》关于姓名权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