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16】
大庆市福铭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1. 基本案情
2012 年,大庆市福铭达公司(甲方)与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八工区高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使用甲方的车辆进行运输施工;乙方按月代扣或垫付运输费支付给甲方,确保甲方向银行按月偿还购车贷款。合同履行后,福铭达公司只收到了一个月的款项,遂于2013 年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华瑞公司支付1425.6 万元及利息。
华瑞公司辩称,因其已将案涉煤矿承包给福建省高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不是本案诉争合同的合同主体,诉争合同上的印章“山西华瑞煤业有限公司八工区高华建设工程公司项目部”亦表明福铭达公司是与高华公司签订诉争合同。
2.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瑞公司开发案涉工程均是以华瑞公司名义进行管理;诉争合同的签约人陈齐钦并未表示其代表的是高华公司;涉案的33 台车辆均是送到华瑞公司的施工现场,接受华瑞公司的调遣与管理;施工现场资料表明,陈齐钦为华瑞公司的工作人员;双方产生争议时是华瑞公司出面协调解决。综上,应当认定陈齐钦是代理华瑞公司而为的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华瑞公司承担。判决:1. 华瑞公司给付福铭达公司租赁费950.4 万元,违约金98.92 万元。华瑞公司上诉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华瑞公司以有新证据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