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锻铁场。此与制铁业之合理化同时兴起。此种设施的最重要部分,设于矿山业、熔矿业及盐坑业之地域内。
以上所观察的一切经营,均是共同地,而非资本主义的经营。私人经济的设施相当于资本主义的最初阶段者,即将工厂、工具、原料等集于一人之手,与近代工厂之形成只缺少大的劳动机械及动力设备,16世纪时随处可找到例证,或在15世纪时就已有之,唯14世纪时找不到例证。最初出现的,为工作完全没有专门化或专门化极有限而将工人集中于一处的经营。此类相当于工厂的经营,曾存在于各个时代。唯此处所论者,与工厂有所不同,即它使用自由的劳动力。不过在此,“穷困”的强制是常常见到的。不得不参加此种工作的工人,因为绝对不能自获工作并置备劳动工具,无其他的出路可供选择。其后来与贫民救济有关,更采取强迫贫民参加此类经营的方案。此种工厂之组织,尤其在纺织工业方面,可于16世纪时英国的一首诗歌中见之。工厂将二百架织机装置在一起,它们是属于企业的所有者的,由他提供原料,产品亦归他所有。工人为工资而劳动,于此,童工亦被雇用作为正式工人或助手。这是合并劳动的首次出现。为供养劳动者计,企业者雇用屠夫、面包师等。此种经营,曾为人民所惊叹,连国王亦幸临观光。但至1555年时,因行会的严令,国土乃禁止此类集中的经营。其能颁发此种的禁令,实为当时经济情形的特征。至18世纪时,只由工业及财政政策的见地观之,已无压制大工业经营的可能性了。但在那个时候还有可能的,因为在形式上,上述经营与委托工作制度间的差异,只有织机集中于所有者一人之手这一点。这对于大企业者来说是好事,因为有纪律的劳动初次形成了,使管控产品及产量归于一致成为可能。但对于工人来说,这其实是坏事(它迄今仍为工厂劳动的一大劣点),即工人在外界的强制下而工作。劳动管理虽然对企业者有利,但同时危险亦增加。企业者如果像批发者那样将织机出租,那么它们被天灾人祸而一举毁灭的概率,要比集中一处时小得多。而且怠工、叛乱等事,在那样的情形下亦不易发生。总之,这样的制度就整个而论,仅代表同一工厂内若干小经营单位之积聚。故在1543年时,英国其实不难禁止保有两个以上的织机。此禁令最多仅能破坏工厂,并不能破坏已经专门化且合并化的自由劳动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