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爱善不能只被认为偶然地有助于行善,因此仅仅是有条件地责成行善——例如,就像人们或许要论证的,假使救生员需要尽力救人,那么他就应当保持良好的身体条件。爱善不能只被认做行善的工具。这是因为行道德上的善总是对动机有某种限制。它不能仅仅在于行为模式,而不管为什么它得到展示。以韦伯的话说,甚至连高度因果论的“责任伦理学”,也必须就主体的动机说些什么:例如,他应当关心结果,而不是只关心他的方法的“纯正”。爱基本的善(无论怎样设想),就是恰好受那种方式的强烈推动,这种方式被规定为行善的组成部分(根据概念)。那就是为什么行善涉及爱某种东西,而不只是做某件事。
[3] 尼采声称,康德仍旧太基督教和太柏拉图主义了。参见《快乐的科学》,第355段。
[4] 艾丽斯·默多克:《善的权威》(The Sovereignty of Good )(London:Routledge,1970),74页。或者就如她后来写的,“假如有天使,他们或许能规定善,但我们不能理解这个定义”(99页)。任何读过默多克的书的人,都会看到我在这里所写的东西,从她那里受益颇多。